廣州市私家偵探公司成立于2001年,已幫數百起婚姻出現問題的人們解決了問題,專注于廣州地區的私人調查,廣州外遇調查取證,廣州婚外情調查取證,廣州婚姻調查取證,廣州出軌調查取證在夫妻離婚的訴訟中,夫妻一方經常拿出在婚姻期間個人對外的債務,而該債務作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從未知曉或從未獲得利益,從而引出了大量的糾紛。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張某于1983年結婚?;楹髲埬痴慈旧腺€博惡習,欠下大量賭債。為了償還賭債,自2003年至2005年,張某瞞著李女士分10余次借賭友款共計6萬余元。因為沉迷賭博,張某對家庭不管不問。2006年12月,妻子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與張某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張某提出自己欠款6萬余元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女士分擔。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張某系合法夫妻關系,2003年至2005年,張某瞞著李女士分10余次借賭友款共計6萬余元不應認定為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偵探 ??本案的焦點是對張某所欠6萬元賭債性質的認定,即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本案所涉及的賭債,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張某在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并且被告張某的賭博行為亦沒有為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因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另外,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夫妻雖為婚姻的主體,且在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應當由債務人自己負責清償。
??綜上,正確劃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界限,對于維護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個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劉 建 李慶培) ??鏈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